證明商標注冊人及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2:07:00 瀏覽:3078
證明商標一經注冊,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規(guī)定條件的,在履行注冊人所規(guī)定的手續(xù)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guī)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在與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xù)后1個月內,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注冊人可以將注冊的證明商標轉讓給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其他組織,但必須由商標局審查經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注冊人違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商標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的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定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其商標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請求。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時發(fā)給《證明商標準用證》,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證明商標準用證》應按規(guī)定的書式詳細記載各項內容,由注冊人簽章,并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應專用于該證明商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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