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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如何保護馳名商標的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3:06:00  瀏覽:3003
  

2001年和2002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使得馳名商標不僅享有因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而增強的保護,而且享有比普通商標更多的保護。這次修改將馳名商標拘保護由部門規(guī)章的層次提升到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的層次,極大地加強了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滬力度。

——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 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澤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 冊并禁止使用。”

國 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安青虎解釋說,這一規(guī)定是中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核心條款或基本原則,從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點:第一,將馳名商標分為兩類,即“未在中 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第二,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定為兩種,一是“不予注冊”,二是“禁止使用”。第三,受到以上兩種形式 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前提:一是該馳名商標被他人以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的方式申請注冊商標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馳名 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第四,以上這兩種形式的保護,對于“末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適用;對于“已在中國注冊的馳 名商標”而言,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也適用。第五,中國對商標的保護基于注冊原則,因而不注冊便未獲得專用權,亦即未獲得國家法律對其所 使用的商標權屬的確認,不受法律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普通注冊商標只能在所注冊的相同或類似 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也受到法律保護。 由此可見,馳名商標受到的法律保護遠比普通商標要強。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安青虎解釋,這一規(guī)定主要就商標權利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進行了明確。在注冊商標爭議程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有關利害關系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為限。對于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注冊是出于惡意的,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這里對于馳名商標沒有區(qū)分是否已在中國注冊,對于可以請求的時間也未規(guī)定最終限制。這使已在中國注冊和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這一程序中都享有無期限的主張權,盡管這一主張權是有條件的。

——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不予注冊”的程序作了細化,規(guī)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寸, 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 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寸,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jù)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對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注冊”體現(xiàn)為駁回該注冊申請,駁回可以在三個層次的程序中作出,即: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異議程序;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復審程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程序。

安 青虎解釋,這三個程序環(huán)環(huán)相扣,后者必須以前者為前提,沒有前者便無由提出后者,不能越過中間程序直接向下一程序提出,而下程序有權改變程序的決定,并最 終由商標局實施“不予注冊”。另外,這三個程序在時間上也是環(huán)環(huán)相扣,在每—個程序中對主張權利的時限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超出時限,便失去了這種權利,而且 對于馳名商標所有人也一樣。

他 說,具體地講,第—,有關當事人發(fā)現(xiàn)他人申請注冊并獲得初審公告的商標構成對自己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翻譯,可以在商標局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 局提出異議,要求“不予注冊”,同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jù)材料,由商標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第三,如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 訴。

——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補充。規(guī)定“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請求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jù)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丁商行政管理部門 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安青虎解釋,這一補充非常必要?!渡虡朔ā分粚ψ陨虡藢S脵嗟谋Wo程序作了規(guī)定: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五十三條)”;“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第五十四條)”。但是沒有規(guī)定馳名商標被他人以復制、摹仿或翻譯的方式使用時,馳名商標所有人如何請求“禁止使用”的程序,亦即沒有對馳名商標權的保護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的這補充不僅重要,而且尤為必要。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yè)名稱登記。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處理。”

安青虎解釋,關于企業(yè)名稱與馳名商標的沖突問題,《國家工商局56號令》曾有專門條款作出規(guī)定,《聯(lián)合建議》則將其作為可能與馳名商標發(fā)生沖突的三大標志之一列入規(guī)范范圍。此次國務院將其寫入《商標法實施條例》,體現(xiàn)了中國對這一問題的更高層次的法律關注。 文體報記者 蘇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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