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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茅”及圖商標未獲準注冊

來源:m.rvmg.cn    發(fā)布時間:2014-03-27 02:01:00  瀏覽:1851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600519,股吧)鎮(zhèn)金茅古酒廠申請在酒類商品上注冊“金茅”及圖商標未獲批準,金茅古酒廠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商評委做出的“金茅”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昨天,市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決定,“金茅”及圖商標未獲準注冊。

2008年10月,金茅古酒廠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申請商標由中文“金茅”及圖形構成,指定使用于國際分類第33類的酒(飲料)、燒酒等商品上。此后,商標局依據(jù)《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商標駁回通知,認為申請商標與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的“茅”、“茅MOU”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金茅古酒廠不服,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仍被駁回。

金茅古酒廠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市一中院,稱“金茅”及圖商標與茅臺酒廠的“茅”、“茅MOU”商標在文字構成、圖形風格、含義與發(fā)音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不構成近似商標,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

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顏色、外觀近似,或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

本案中,雖然申請商標由中文“金茅”及圖形構成,但相對于相關消費者而言,中文“金茅”構成該商標的主要認讀及識別部分,“金茅”完整地包含了引證商標一的構成文字“茅”及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中文部分“茅”,且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整體含義無明顯區(qū)分。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獲得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別的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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