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有哪些原則?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10:27:00 瀏覽: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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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 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收件的日期為準,不分上午或下午。(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三)申請手續(xù)齊備并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商標局編定申請?zhí)?,發(fā)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四)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5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五)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30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一致的,應當在30天內將書面協(xié)議報送商標局;超過30天達不成協(xié)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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