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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不許用“馳名商標”當招牌

來源:m.rvmg.cn    發(fā)布時間:2014-05-04 02:01:00  瀏覽:2833
修改后的商標法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內蒙古自治區(qū)將于5月份開始,針對廣告、宣傳用語或外包裝上、產品容器上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行為進行整治。

自治區(qū)工商局商標處處長喬玉龍解釋說,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文件明確規(guī)定,“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的產品,若在2014年5月1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則免于處罰。對于如何判定貨品進入了流通領域,喬玉龍說,所謂進入流通領域包括貨品離開生產企業(yè)正在物流中,貨品到達批發(fā)商或零售商手中等形式。執(zhí)法過程中將以生產日期、進貨臺賬或發(fā)票等單據上的收發(fā)貨日期作為進入流通領域憑證。據了解,盡管5月1日后“馳名商標”將不能再用于宣傳或張貼于商品上,但其認定保護制度仍然不變,企業(yè)仍可以申請。喬玉龍說,真正需要品牌保護的企業(yè),新規(guī)定不會影響他們的申請積極性,今后法律效應也與以前一樣,打擊的只是部分投機取巧的企業(yè)。

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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