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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8 07:18:00  瀏覽:4577
問:地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答:2001年10月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狈梢?guī)定限制地名作為商標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地名本身的顯著性特征很弱,或者根本不具顯著性,不能起到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二是地名屬于處于當地的民事主體共享的客體,不能被某一經營者獨占。但是,有的時候地名還可能具有其他含義,所以不能一概排除地名作為商標的可能性。所以,第十條加了“但書”,即“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那么應如何理解“其他含義”呢?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應結合地名一般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原因來理解,地名本身缺乏顯著性,其主要功能在于標識產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而不能起到商標的區(qū)別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作用。如果將地名作為商標為一家企業(yè)或個人所獨占,則會妨礙他人將該地名作為地理標志的使用,或使商標具有地理欺騙性。因此,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應理解為,該地名具有明顯有別于地名的、明確的、易于為公眾所接受的含義,從而足以使該地名起到商標所應具有的標識性作用。

在我國,地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一般有下列情形:(1)縣級以下行政區(qū)劃的稱謂和其他地理區(qū)域的名稱,包括鄉(xiāng)鎮(zhèn)、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經國家商標總局核準均可以作為商標注冊。(2)地名具有多種含義,地名本身的含義并不突出,如鳳凰、長壽等。(3)地名經長期使用后,已被消費者熟知,可以區(qū)別不同的商品和服務,具有了商標顯著性的特征,如青島啤酒、貴州茅臺等,即地名經使用后獲得了顯著性,產生了第二含義。(4)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這類商標不可避免地將地名作為其組成部分,如金華火腿。所以,現實生活中地名商標還在一定程度上大量存在。但地名商標的特殊性使得法律對它的保護也存在特殊性。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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