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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形象可以當作商標來注冊嗎?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8 07:28:00  瀏覽:4724

問:人物形象可以當作商標來注冊嗎?

答:孔乙己》中的“孔乙己”被紹興多家企業(yè)注冊為“黃酒”等多
種產品的商標;《紅樓夢》中的“劉姥姥”成為一種臭豆腐的品牌;
張樂平筆下的“三毛”被一家紡織品企業(yè)注冊,引起一場糾紛……

  文學人物被商家或企業(yè)作為商標注冊究竟有何規(guī)定?倘若該行為
有損于作家或作品的聲譽,作家能否找到適用的法津來自我保護?

  工商界人士說

  只要符合國家工商管理局有關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任何人都可以將
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注冊為商標,無需作家的認可。如果有人想要
注冊“祥子出租車公司”或“陳白露美容院”,老舍和曹禺的家人若
有意見,在現行的法規(guī)下也奈何不得。至于“三毛”糾紛案,則因牽
涉到“三毛”具體的畫面形象,才以企業(yè)敗訴告終。

  作家說

  陳村認為,應根據作品的社會影響程度,決定哪些作品中的人物
不能隨便亂用,哪些須事先取得作家本人的認可。一個成功的人物形
象在讀者心自中往往有其約定俗成的理解,一旦被商家反其義而用之,
造成不好的影響,對作家、作品都是某種意義上的侵權損害。

  蘇童則認為,像“寶玉”“黛玉”等人物形象倘若被商家“惡意”
用之,倒是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但《紅樓夢》早已過了著作權
保護年限,自然難以限制,況且我們現在的小說又有幾部是可以產生
如此大的影響的?對這些作品中的人物似乎不必嚴加限制。

  法律界人士說

  申請商標注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在公告期內,商標注冊登記處
聽取法律界以及有關人員的意見,如果沒有異議,就給予注冊。倘若
此后有什么問題,可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尋求
法律規(guī)范。但具體涉及到文學人物(包括名字和形象),卻沒有法律
規(guī)定。好在這一問題已由媒體提出,《著作權法》也正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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