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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雙喜商標糾紛案終審宣判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4-07-26 02:56:00  瀏覽:2573

近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紅雙喜”系列商標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某副食品店業(yè)主劉某立即停止對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雙喜公司)第1232279號“紅雙喜”、第1246537號“DH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并判處劉某賠償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500元。

1998年12月21日,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上海文教用品公司取得第1232279號“紅雙喜”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第28類:球拍、球網、標槍、乒乓球臺、舉重器具、擊劍器材、體育器材。1999年12月29日,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07年10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紅雙喜公司。

1999年2月14日,經商標局核準,上海紅雙喜冠都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取得第1246537號“DHS”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第28類:運動球類、乒乓球臺等。2007年10月7日,經核準,該注冊商標轉讓給紅雙喜公司。

紅雙喜公司認為自己是第1232279號“紅雙喜”商標、第1246537號“DHS”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公司經過調查發(fā)現(xiàn),劉某在其經營的超市內銷售標有“紅雙喜”和“DHS”標識的SH-3型娛樂乒乓球拍,經鑒別,該乒乓球拍為侵害紅雙喜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劉某的行為給紅雙喜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故訴請判令劉某立即停止侵害紅雙喜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紅雙喜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并賠償紅雙喜公司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4018元。

嘉興市中院審理認為:紅雙喜公司經受讓取得的第1232279號“紅雙喜”及第1246537號“DHS”注冊商標在法律有效保護期內,應受法律保護。而劉某銷售的商品侵犯了紅雙喜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故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處劉某賠償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500元;并判處案件受理費401元,由原告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11元,由被告劉某負擔290元。

文章標簽:  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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