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實際使用的注冊商標不侵犯他人在先企業(yè)名稱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fā)布時間:2016-04-28 02:35:00 瀏覽:1819
裁判要旨
企業(yè)字號能因企業(yè)的注冊商標知名度而具有相當?shù)氖袌鲋?,并獲得企業(yè)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知識產權有其相應的權利保護范圍,對權利的使用突破了保護范圍,則可能構成侵權。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業(yè)名稱權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在注冊商標被依法實際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判斷。
案情
原告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湯臣倍健公司)于2008年10月開始使用“湯臣倍健”字號。2005年10月,湯臣倍健公司在第30類非醫(yī)用營養(yǎng)液、非醫(yī)用營養(yǎng)粉等商品上注冊第3839270號“ ”商標。該商標于2012年4月27日被評為馳名商標。2009年9月,被告福建湯臣倍健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湯臣倍健公司)在第10類醫(y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7695842號“ ”商標,并于2010年11月獲準注冊。湯臣倍健公司認為福建湯臣倍健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退熱貼、創(chuàng)可貼上使用第7695842號注冊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福建湯臣倍健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帶有“ ”商標標識的產品,被告廣州添毅商貿有限公司停止銷售帶有“ ”商標標識的產品;2.福建湯臣倍健公司禁止使用并禁止轉讓第7695842號注冊商標;3.福建湯臣倍健公司、廣州添毅商貿有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
福建湯臣倍健公司答辯稱,其與湯臣倍健公司屬于不同省份、不同行業(yè)的兩家企業(yè),雙方不是競爭對手;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而應禁止使用并禁止轉讓涉案商標,故請求駁回湯臣倍健公司的訴訟請求。廣州添毅商貿有限公司答辯稱,其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現(xiàn)已不再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福建湯臣倍健公司停止使用第7695842號注冊商標,并禁止轉讓該商標,停止生產、銷售帶有“ ”標識的產品,賠償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2萬元,廣州添毅商貿有限公司停止銷售帶有“ ”商標標識的產品。
福建湯臣倍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撤銷了原判中福建湯臣倍健公司停止使用第7695842號注冊商標,并禁止轉讓該商標的判項,明確了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為被訴侵權產品退熱貼、創(chuàng)可貼,并維持其他判項。
評析
本案明確了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業(yè)名稱權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在注冊商標被依法實際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判斷,并對標識是否侵犯企業(yè)名稱專用權的判斷要件進行了梳理。
1.經(jīng)營者具有間接競爭關系,也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jīng)營者。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限定經(jīng)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也沒有要求其從事相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之間具有間接競爭關系,行為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jīng)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湯臣倍健公司與福建湯臣倍健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均有以保障人體健康為目的的內容,在特定的經(jīng)營項目上,二者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jīng)營者。
2.企業(yè)字號能因企業(yè)的注冊商標知名度而具有相當?shù)氖袌鲋龋@得企業(yè)名稱專用權的保護。企業(yè)字號能被認定為企業(yè)名稱并依法予以保護的條件是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而不僅僅取決于企業(yè)字號的使用時間。本案中,湯臣倍健公司雖于2008年10月才開始使用“湯臣倍健”作為企業(yè)字號,其使用時間不長,但因該公司第3839270號注冊商標在當時已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湯臣倍健”企業(yè)字號因此享有相當?shù)闹?,從而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并應予以保護。
3.知識產權有其相應的權利保護范圍,對權利的使用突破了保護范圍,則可能構成侵權。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本案中,福建湯臣倍健公司所享有的第769584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應限于核定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而被訴侵權產品并不是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 ”標識,突破了第769584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可能構成侵權。
4.標識侵犯企業(yè)名稱專用權的要件。標識是否侵犯企業(yè)名稱專用權,應從權利的知名度、行為人主觀上的惡意、行為人對標識的使用,是否會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湯臣倍健”字號的知名度高,福建湯臣倍健公司使用“ ”標識具有不正當性,而被訴侵權產品因與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相同,會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福建湯臣倍健公司的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應判令其停止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
5.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業(yè)名稱權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在注冊商標被依法實際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判斷。注冊商標如未依法實際投入使用,并不會造成市場的混淆,更不會造成權利沖突,故要求禁止使用一項未實際投入使用的注冊商標也就沒有事實依據(jù)。本案中,雖然福建湯臣倍健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退熱貼、創(chuàng)可貼上使用“ ”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但由于被訴侵權產品均不是福建湯臣倍健公司第7695842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且沒有證據(jù)證明福建湯臣倍健公司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第7695842號注冊商標的具體行為,也就未出現(xiàn)造成市場混淆的實際情形,故湯臣倍健公司要求福建湯臣倍健公司停止使用未實際投入使用的第7695842號“ ”注冊商標并禁止轉讓該商標,沒有事實依據(jù),二審法院因此改判駁回了禁止使用、禁止轉讓第7695842號注冊商標的訴求。
本案案號:(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56號,(2015)粵知法商民終字第231號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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