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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不良影響”條款不可濫用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發(fā)布時間:2016-07-19 03:30:00  瀏覽:1897

“不良影響”條款是我國《商標法》第10 條第 1款第 8 項規(guī)定的商標標識“禁止使用”情形的兜底條款。這條規(guī)定制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公眾利益。但是,在法律實踐中,由于“不良影響”的內涵外延不明確,對其調整范圍、保護法益的界定尚存不足,“不良影響”條款在法律適用上存在越位和錯位的情況。

作為民法公序良俗原則在商標法中的體現(xiàn),“不良影響”條款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其調整范圍的開放性導致其內涵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使得對該條款司法適用的規(guī)制是一項難以達到終極完美,但立法、司法實踐及理論又不得不竭力為之的工作。馬一德教授在其論文《商標注冊“不良影響”條款的適用》中,從“不良影響”條款適用中的問題本身出發(fā),探究通常語境及司法實踐中“不良影響”究竟指代何意,以及“不良影響”條款適用的范圍等問題,試圖尋找解決爭議問題的關鍵所在。

在“不良影響”條款的實際適用中,主要存在兩種不規(guī)范的情況。第一是“不良影響”條款和“在先權利”條款的混用。“在先權利”條款是指《商標法》第 31 條的規(guī)定:“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第二是“不良影響”條款和“商標搶注”條款的混用。我國實行商標注冊制,由于商標搶注成本低廉,商標保護存在地域性,使得商標的惡意搶注、跨國搶注的現(xiàn)象層出不窮。為更好地抵制商標搶注現(xiàn)象,在實務中,部分商標裁定在無法有效適用《商標法》特定條款解決搶注問題時,嘗試性地適用“不良影響”條款。

造成“不良影響”條款適用亂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不良影響”這個概念本身的抽象性給擴張解釋提供了可能。“不良影響”不存在明確可量化的客觀標準,對“不良影響”的判斷是從主觀出發(fā)的,“不良影響”概念本身的開放性,造成理解上的分歧不統(tǒng)一,也給法律的擴張解釋留有余地和創(chuàng)造了便利。第二,對于“不良條款”調整范圍的理解存在錯位。根據例示性規(guī)范的使用規(guī)則,“不良影響”條款并非其他條款無法適用時用于兜底的條款,它應當僅指《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1項至第7項列舉情形以外的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類似的,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對“侵犯在先權利”、“惡意搶注”、“近似商標”等情況進行約束,將“不良影響”條款用于限制商標搶注或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等商標禁止的相對事由,其實是對法律規(guī)范的突破和法律解釋的過度擴張,超出了“不良影響”的調整范圍,是法律適用的錯位。第三是“不良影響”條款保護的法益的越位?,F(xiàn)實中存在試圖用“不良影響”條款解決任何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的錯誤傾向,如果任何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都可以納入“不良影響”條款的調整范圍,那么“不良影響”的條款適用的邊界將會無限擴大。

在上述三個原因背后,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法律制度的缺位。關于“不良影響”條款的法律適用錯誤是在舊商標法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產生的。

總之,“不良影響”條款是禁止商標注冊和使用的絕對理由,判斷“不良影響”需結合多種因素,“造成公眾誤導”的案件并非一律適用“不良影響”條款,當僅侵犯公眾利益不涉及特定主體利益時才可適用。

本文引用了大量經典案例,用案例證明當前在“不良影響”條款適用中的種種亂象,從案例中探索正確適用“不良影響”條款的正確方式,具有較高的實踐意義。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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