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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是“臭榴芒”不是臭流氓,商標申請的結局會如何?

來源:中華商標雜志    發(fā)布時間:2016-09-08 06:17:00  瀏覽:2911

近日,北京滿滿驛站飲品店(簡稱滿滿驛站飲品店)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27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查明,申請商標為第14042108號“臭榴芒”商標(見附圖),申請日為2014年2月19日,注冊人為滿滿驛站飲品店,指定使用服務為國際分類第43類的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備辦宴席;自助餐廳;餐廳;快餐館;旅游房屋出租;帳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出租;飲水機出租。在商標評審階段,滿滿驛站飲品店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臭榴芒港式甜品計劃書》、百度網站搜索頁面等證據。

2015年8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 [2015]第54619號《關于第14042108號“臭榴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認定申請商標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滿滿驛站飲品店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審訴訟中,滿滿驛站飲品店提交了第43類及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包含“榴芒”文字的商標列表及商標詳細信息等證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申請商標為中文“臭榴芒”,因呼叫相同,極易使消費者聯(lián)想到“臭流氓”一詞。“流氓”一般指不務正業(yè)、為非作歹的人或者放刁、撒潑、施展下流手段等惡劣行為的人,而“臭流氓”一詞進一步描述了上述行為的惡劣程度和人民群眾對其的厭惡程度。因此,將“臭榴芒”一詞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一些社會公眾的是非觀念產生誤導,與我們弘揚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正確,應予維持。商標注冊的個案具體情況不同,綜合考慮情節(jié)亦不同,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作為申請商標能夠當然獲得注冊的依據。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滿滿驛站飲品店的訴訟請求。

滿滿驛站飲品店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1、本案涉及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影響重大。申請商標具有特定的含義,指新鮮的榴蓮和芒果,用作商標注冊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臭榴芒”與“臭流氓”雖然呼叫相同,但是文字組成、含義明顯不同,相關公眾很容易區(qū)分,相關公眾在指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上看到申請商標時,會很自然地聯(lián)想到新鮮的榴蓮和芒果,而不會聯(lián)想到“臭流氓”,不會產生不良影響。2、在先已有眾多含有“榴芒”的商標獲準注冊,證明含有“榴芒”的商標不會產生不良影響。3、申請商標已經投入使用,在使用中沒有產生任何不良影響。

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有申請商標檔案、被訴決定、當事人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及原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證據充分且采信得當,予以確認。 另查,2014年12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上述事實,有《商標駁回通知書》在案佐證。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 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申請商標為“臭榴芒”,呼叫上與“臭流氓”一詞相同,如果申請商標被獲準注冊,將不利于宣揚正確、積極、健康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滿滿驛站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由于商標審查受到其形成時間、形成環(huán)境、在案證據情況等多種條件影響,其它商標的申請、審查、核準情況與本案沒有必然關聯(lián)性,亦不能成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故滿滿驛站飲品店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亦不予支持。 綜上,滿滿驛站飲品店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標簽:  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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