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諧音字成語、詞語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

來源:尚標    發(fā)布時間:2016-09-13 07:43:00  瀏覽:3437

  基本情況

2013年12月26日,申請人東莞市東城天鵝湖文化藝術(shù)培訓中心向商標局在第33類申請了第13812038號“微服私坊”商標,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果酒(含酒精),烈酒(飲料),酒精飲料原汁,米酒,燒酒,黃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雞尾酒,食用酒精,伏特加酒”商品上。

2014年12月11日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駁回的理由是:商標“微服私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8)項、第十一條一款第(3)項、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是對成語“微服私訪”的不規(guī)范使用,易混淆人們特別是中小學生對成語中特定詞匯的認知,并且缺乏顯著性”

經(jīng)過復審,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給予初步審定的決定書。

  主要做法與經(jīng)驗

(一)對申請商標的設計理念進行詮釋:申請人設計 “微服私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的商品上是有特別意義的,“微服”是勸人少喝為宜,“私坊”是精心釀造的意思,在當下多喝為敬的酒文化壞風氣的背景下,這個商標意義與構(gòu)想,凝聚著申請人對提倡健康的酒文化的那份深遠而熱切的心;

(二)從《商標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來說明商標的要素組成對申請注冊商標的組成來說明申請商標是漢字的組合,符合《商標法》的規(guī)定;

(三)列舉了在不同類別注冊成功的成語的諧音字的商標供審查員參考,爭取用實例說服審查員。具體做法如下:

(1)對此類型的使用諧音字組合而成的商標在此類別的注冊情況進行了檢索,查詢是否有此類型的商標在這個類別獲得了注冊;

(2)對申請商標在全類的申請情況進行了檢索,查詢是否有相同的商標在其它類別獲得注冊;

(3)對于此類型商標的注冊情況進行了全類的檢索;

(4)提供涵蓋了不同的商品類型和不同的時間跨度的實例。

(四)申請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3類的與酒有關(guān)的商品,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有規(guī)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這些商品的消費群體不可能是中小學生;

(五)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關(guān)于審理商標授權(quán)確權(quán)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其他不良影響”針對的是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的標志”的有關(guān)解釋。

主要從以上幾點來說明申請商標不存在不良的影響,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并注冊。

典型意義

這是諧音字的成語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的典型案例。

進入新世紀,廣告業(yè)欣欣向榮,諧音廣告應勢快速地被使用,運用諧音突出商品品牌名稱;突出商品質(zhì)量、性能;增加廣告的幽默感、趣味性,巧妙地運用諧音,接近與消費者的距離,加深消費者對品牌的印象成為非常流行的做法。

諧音廣告成語也是商家智慧的結(jié)晶,而對于廣告用語較有效的就是通過商標來保護,此案例再次明確了有積極意義的諧音成語或詞語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的。此類型的商標在商標局的審查階段可能會因為審查員的主觀理解差異被駁回,但通過復審爭取商標專用權(quán)的機會還是很大的,所以,遇到此類型的商標被駁回時,建議進行積極的復審,爭取權(quán)利。

文章標簽:  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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