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吧”商標遭侵權 原創(chuàng)人竟獲賠8萬
來源:蘭州晨報 發(fā)布時間:2016-10-20 01:39:00 瀏覽:1753
“火吧”商標在蘭州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蘭州某餐飲店在招牌和網(wǎng)絡銷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樣,引起了火吧原創(chuàng)人陸某的不滿,遂將侵權人楊某告上法庭。10月18日,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對外公布該案的審理結果,楊某的行為確屬侵權,后經過法院調解,楊某賠償陸某經濟損失8萬元。
陸某稱“火吧”是自己的獨創(chuàng)商標,2003年其將“火吧”作為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于2006年批準并頒發(fā)了商標注冊證。2015年1月28日,楊某登記了“餐飲店”后,在其招牌和某網(wǎng)絡中特意使用“火吧”字樣用以招攬顧客。陸某認為,楊某未經自己許可,擅自使用“火吧”字樣,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被告經營的“餐飲店”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火吧”之間有關系,侵犯了陸某的注冊商標使用權。于是,陸某將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立即停止在招牌和某網(wǎng)絡中使用“火吧”商標的侵權行為;楊某賠償陸某經濟損失10萬元。
城關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陸某所有由其獨創(chuàng)的“火吧”商標是公眾所熟知的品牌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在蘭州市內開有多家分店,在同行業(yè)中處于領先地位,應當認定陸某所注冊的“火吧”商標為蘭州市的知名商標。楊某在工商登記時雖然未使用“火吧”商標或在注冊的商號中使用“火吧”字樣,但在實際營業(yè)中,在招牌和網(wǎng)絡銷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樣,結合蘭州市有多家陸某經營或授權經營的“火吧”的客觀情況,楊某在自己的招牌中突出使用和網(wǎng)絡銷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樣,足以使公眾產生錯誤認識,造成公眾混淆,誤以為楊某工商登記的“餐飲店”與陸某獨創(chuàng)的“火吧”具有聯(lián)系,應當認定為侵權。
經城關區(qū)法院主持調解被告楊某賠償原告陸某經濟損失8萬元。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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