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商標正當使用金華火腿字樣不違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11:59:00 瀏覽:4976
新華網(wǎng)北京12月28日電(王文波)由于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關于“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問題的批復》,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將商 標局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批復。日前,一中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 請求。“金華火腿”商標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但因浙江省金華市生產(chǎn)金華火腿的其它企業(yè)在產(chǎn)品外包裝上使用了包含“金華火腿”字樣的商品標識,浙江省 食品有限公司認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請求工商部門給予確認。浙江省工商局就“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問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請示。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總局商標局隨即做出了《關于“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問題的批復》,認為“金華特產(chǎn)火腿”、“××(商標)金華火腿”和“金華××(商標)火腿”屬于 法律規(guī)定的正當使用方式。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認為該批復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撤銷該批復。
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 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為“金華火腿”,其中“火腿”是商品的通 用名稱,“金華”是地名,因此他人對“金華”、“火腿”有權依法正當使用。同時,“金華”并非一般地名,由于“金華火腿”為該地特產(chǎn)之緣故,該地名已具有 地理標志的含義。“金華火腿”地理標志作為一種屬于特定區(qū)域的、公共的知識產(chǎn)權應受法律保護。“金華火腿”作為地理標志,具有標示產(chǎn)品來源于原產(chǎn)地域,并 以此標示產(chǎn)品的特定質(zhì)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功能。符合該地理標志使用條件者對“金華火腿”字樣的使用,是基于該地理標志的上述功能,其使用具有自身的正 當目的,不能推定有與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產(chǎn)品混淆的惡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批復對“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的方式也提出了要求,以在實際使用 中使之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有所區(qū)別,這與《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原則并無沖突。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金華特產(chǎn)火腿”、“××(商 標)金華火腿”和“金華××(商標)火腿”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所述的正當使用方式,并無違法之處。因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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