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銷中文商標拼音仍可用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4 07:59:00 瀏覽:4368
(原標題:撤銷中文商標拼音仍可用) 女報訊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對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定“喬丹”商標應予撤銷。但在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與相關圖形組合的商標爭議上,法院判定,該類商標未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
法院判決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jīng)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諸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在涉及拼音“QIAODAN”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的爭議上,法院判定,因喬丹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喬丹的在先姓名權。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喬丹的再審申請。這場打了四年的“拉鋸戰(zhàn)”,終于告一段落。 (央視)
文章標簽: 商標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