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附:修正本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06:07:00 瀏覽:4111
發(fā)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釋[2004]1號
發(fā)布日期:2004-1-2
執(zhí)行日期:2004-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根據(j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二、第三條修改為:“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p>
四、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后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jù)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p>
五、刪除第九條。
六、刪除第十條。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號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 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jù)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對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各類作品的數(shù)字化形式。在網絡環(huán)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第四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jù)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六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發(fā)現(xiàn)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后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jù)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九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jù)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斉辛钣商岢鼍娴娜顺袚r償
文章標簽: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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