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被判不得用“國酒”商標 外媒:彰顯市場公平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1-09 01:43:00 瀏覽:3917
(原標題:茅臺除“國酒”之名 外媒:不予注冊彰顯市場公平)資料圖片:海南瓊海一名顧客在商店選購茅臺酒。新華社發(fā)參考消息網1月3日報道 外媒稱,中國“國酒”商標之爭終告落幕,在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等名酒企業(yè)聯(lián)手狙擊下,茅臺集團被判不得再用“國酒”商標。
據(jù)新加坡《聯(lián)合早報》網站1月3日報道,律師指出,根據(jù)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茅臺用“國酒”作宣傳,誘導公眾把茅臺等同于全國最好的酒,對其他優(yōu)質酒業(yè)不公平。
據(jù)香港《星島日報》報道,產于貴州遵義市茅臺鎮(zhèn)的茅臺白酒,至今有800多年歷史,與蘇格蘭威士忌、法國白蘭地齊名世界3大蒸餾名酒。1949年后,茅臺被當作國禮,贈送給外國政要。多年來,茅臺集團一直以“國酒”作宣傳,并于2012年獲國家商標局初審通過“國酒茅臺”商標,但此舉遭到同業(yè)的聯(lián)手反對。
包括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舍得等國內名酒企業(yè),集體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遞交異議報告。時隔4年,國家商標局在2016年最后一個工作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國酒茅臺”商標不予注冊,商標爭議終告落幕。商標局認為,“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茅臺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規(guī)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等用語,否則即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應予以駁回。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馮世鋒指出,茅臺透過宣傳國酒代名詞,誘導公眾把茅臺等同于全國最好的酒,對其他酒企不公平。
文章標簽: 茅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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