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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需要哪個政府機關授予?
來源:網絡 發(fā)布時間:2015-12-18 01:19:00 瀏覽:1760
著作權不是由哪個機關授予的,它是由法律規(guī)定,只要著作權人完成作品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管理的部門是國家版權局。
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是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無須經過任何批準或登記手續(xù)。此外,無論作品是否發(fā)表,只要作品已經創(chuàng)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人身權(亦稱精神權利):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chuàng)作表現(xiàn)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jù)中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包括: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包括:
(1)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作者有權發(fā)表或不發(fā)表其作品,在不同場合發(fā)表;
(2)署名權,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比如授權出版社的編輯修改;
(4)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他人不得分割、斷章取義、歪曲、篡改。
文章標簽: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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