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和企業(yè)名稱權利沖突的處理
來源:尚標采編 發(fā)布時間:2016-01-18 03:04:00 瀏覽:1758
企業(yè)名稱和商標在廣義上均屬于商業(yè)標識,前者用以區(qū)分經營主體,后者用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區(qū)分的目的在于通過向消費者傳遞信息以防混淆,同時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然而兩者間偶爾會產生沖突,并通常會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因此需要厘清并謹慎對待。
一,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yè)標識的保護均以授權為基礎,給予其特定的保護范圍。當權利越界產生沖突時,在先使用是法律的思路。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商業(yè)標識的保護提供了相應補充,以排除非道德性競爭手段的方式,通過審查和回應當事人的訴求為商業(yè)行為設限。
第二,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制模式。商標權首先要保護的是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將商標作為企業(yè)字號突出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公眾產生誤認,系將企業(yè)字號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突破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當前,關于商標權和企業(yè)名稱權利出現沖突時,主要有3種解決途徑:
其一,企業(yè)字號與在先已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為企業(yè)字號的商標性使用,屬于商標侵權的規(guī)制范圍。要構成此類商標侵權,其要件為:被侵權的在先商標為已注冊商標;企業(yè)字號采用與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其二,企業(yè)字號與在先注冊商標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雖未突出使用,但足以產生混淆,屬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規(guī)制范圍。要構成此類不正當競爭,其要件為:在先他人已注冊商標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企業(yè)字號與該商標相同;其使用足以產生混淆。
其三,在《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指明了超出以上兩種方式的處理意見,如果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名稱的權利沖突是由歷史原因造成的,而當事人不具有惡意,不能簡單認定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需視案件具體情況,把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考慮在內,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
因此,企業(yè)名稱與商標產生的權利沖突,應由何種法律進行保護,由于牽涉到對不同權利主體、權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方式,需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考量。
第三,與老字號相關的商標侵權與反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解決。
通常對商業(yè)標識使用順序即在先權利的追溯,在我國的商標注冊和企業(yè)名稱登記的制度框架內,是相對容易確定的。然而沖突一旦涉及老字號,便以在先使用為最重要的權利來源依據的做法則不一定合理,還需追溯沖突各方的使用歷史。
其特點在于,確定主觀惡意的法律事實因素在考量權衡中占比下降,而在評估被訴行為主體的客觀行為表現時,將在縱向時間線上把評價范圍進行擴展,進而以歷史為被訴主體的行為抗辯,使推斷轉向對權利來源合理性的支持,最終排除被訴行為的惡意。
文章標簽: 企業(yè)名稱
-
43類
大粥門
查看詳情 -
20類
寶瑞鳥 PEREOVO
查看詳情 -
16類
柔月
查看詳情 -
33類
醉無忌
查看詳情